关闭

举报

  • 提交
    首页 > 头条热点 > 正文
    购物车
    0

    房东 , 一不小心可能会被判刑!

    信息发布者:钟来生
    2020-02-15 13:10:20   转载

    如果你从未意识到租赁房屋的风险,
    那么,
    今天要解答的问题就是你的菜!
    无论你是房东,还是房客,
    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
    否则,
   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!


    于都县公安局
   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


    为进一步强化租赁房屋管理,从严要求落实租赁房屋主体责任,筛查隐患,坚决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,切实维护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根据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县实际,特公告如下:
    一、出租人、管理人的治安责任:
    (一)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;
    (二)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,并报送当地派出所;
    (三)对承租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常住户口所在地、职业、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当地派出所备案;
    (四)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;
    (五)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,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,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;
    (六)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,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,承担相应责任。
    二、报送途径及相关资料
    (一)自租赁之日起3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当地派出所。
    (二)报送信息包括出租人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相关个人资料,以及出租屋地址、出租用途和租期。
    三、未主动申报出租房屋信息的法律后果
    第一条: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,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五十七条的规定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    第二条: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、剧毒、易燃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,利用出租房屋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危险物品,不及时制止、报告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第三条: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第四条: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第五条: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,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第六条: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条第(三)项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第七条: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、情报信息调查、应对处置工作的,由主管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,处两千元以下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    第八条:住宿业务经营者、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或者对身份不明、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,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下罚款。
    第九条:疫情防控期间,还未出租的房屋一律暂停出租;已出租的房屋,出租人(房东)必须详细登记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方式、来自何地、租住时间等相关信息,并将承租人信息向社区和派出所备案建档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出租人(房东)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、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,若出租人(房东)未主动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,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”进行处罚。
    建设平安和谐的城市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,也是每位出租房房东的责任,关系到大家自身安全和切身利益,望广大居民大力配合和支持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工作,共创平安和谐美丽家园。
  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于都县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于都县公安局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年2月15日

    附件: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


    各派出所联系方式


    ▼▼▼

    l

    打赏捐赠
    0
    !我要举报这篇文章
   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,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村网通立场。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!